闪婚后闪离,彩礼用不用还?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4-03 浏览量: 83
  •    案情回顾

    2023年,张某与小他20多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一见钟情,直接开始同居生活,半个月后登记结婚。张某向李某转账30万元作为彩礼,并将名下房产50%的份额登记到李某名下,另外还送李某价值5万元的金饰。

    婚后不到一周,两人因生活事发生矛盾,激烈争吵,李某离家出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要求李某退回30万彩礼、金饰,并将房产份额变更回自己名下。

    法庭上,张某和李某均承认二人此次结婚没有举办婚礼,没有摆酒席宴请宾客,婚后生活开支由张某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同时责令李某返还张某彩礼25万元及金饰,并协助将涉案房产50%的产权变更至张某名下。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李某的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通过上述案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

    第一、张某按照习俗支付彩礼,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并维持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结婚不足一月李某就离家出走,婚姻关系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未实现。

    第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当地习俗、彩礼金额与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因素,判决返还彩礼能有效平衡双方的权益,符合公序良俗,有助于遏制“因婚致贫”,让彩礼回归到礼上来。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