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与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做生意欠下不少外债,矛盾频发,最终因生活理念不合于2020年签订第一次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包含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问题。于债务而言,两人约定由王某承担5万元,剩余部分都由李某承担。
2021年,两人感情复合,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两人再次产生矛盾,签订第二次离婚协议并离婚。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部分,两人约定婚前各自名下债务由本人承担,但对于婚前债务的认定,两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李某认为,应当以两人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确定债务数额。王某则认为,第一份离婚协议已经随着复婚归于无效,债务也应随之恢复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仍需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5万元债务。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人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并再次协议离婚,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第二份也当然有效。
关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但另一方面,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并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失效。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并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因此,双方再次结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份离婚协议失效。
两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并不相同,分割内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确说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处理失效,故第二份离婚协议不能替代第一份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
笔者寄语
婚姻是一项严肃的承诺,涉及法律、经济、情感等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但当情感破裂时,离婚也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
对于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除非双方有明确的新协议或法律规定,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复婚并不意味着自动废除之前的所有协议,尤其是关于子女抚养和其他非财产性质的协议。
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亦不能随意反悔,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的约定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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