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在大学时期自由恋爱,毕业之后于2016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7月11日生有一子张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之后于2019年开始产生矛盾并开始了分居。
张某曾于2020年起诉离婚,之后又撤回起诉。2021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存款约30多万。张某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对于照顾孩子及处理家庭事宜等方面付出较多。
泽达分析:
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张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然李某不同意离婚,但是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张某离婚的请求。
就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视权问题,由于张小某年级尚小,由李某抚养更加合适,由张某给予抚养费。就双方之间的存款问题,由于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过错,且理由欠缺,因此对于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对于李某要求的补偿款5万元,因李某在抚育子女等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故李某要求张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
笔者寄语:
对于审判实践中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根据家事案件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出统一适用的计算公式。所以应当给出参考因素,划定大的框架,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此,实践中建议可以参考的具体因素,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双方经济情况和综合能力,其中包括健康状况、具体年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收入情况及发展预期等,考虑居住地生活水平,权衡双方经济情况和综合能力,科学地估算应当支付的补偿数额。数额过高或过低都会背离设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但实践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还面临着难点,需要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应当是证明责任和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予以完善,既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对该自由裁量权给予一定的规制,真正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