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4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对社会开放。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竟合可否双赔?这是一个老生常谈、争论不休的话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490-003号案例为这一争论划上了句号。从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竟合有了统一的裁判尺度。
基本案情:
A公司承包了位于不同地区的两处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和劳务资质的李某。李某招用甲在其分包的两处工地干活。2013年10月,李某驾车搭乘甲从一工地去另一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2013年12月经法院调解,李某赔偿甲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28万元。
经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程序后,甲亲属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79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认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668231元,但应扣除李某赔偿的28万元,故判决A公司赔偿甲亲属388231元。
本案于2017年再审。再审法院认为甲亲属从李某处获得的28万元赔偿款,不应从A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故再审判决撤销原判,由A公司给甲亲属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781613元。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赔偿主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除医疗费用外,法律支持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主张权利。
笔者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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