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收货时未检验,后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如何定责?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3-06 浏览量: 112
  •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蓝天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切割机购销合同》,约定大地公司从蓝天公司采购精密切割机两台,每台单价为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交货日期为60个工作日;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按照蓝天公司生产出厂要求(见附件),设备整机保修一年,终身有偿维护,付款方式和期限为大地公司预付设备款300000元,设备生产完成发货前大地公司支付250000元,设备到大地公司安装调试完成后,余下的款项分三期支付,每期支付150000元。

    合同签订后蓝天公司向大地公司交付了两台设备,大地公司陆续向蓝天公司支付了700000元后未在支付剩余货款,蓝天公司在催要货款时大地公司提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切割机购销合同》。

    审理结果:

    《切割机购销合同》约定设备到大地公司安装调试完成后,大地公司在3个月支付剩余款项。蓝天公司于2018年年底向大地公司交付了2台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蓝天公司主张当时已经调试成功并进入生产,而大地公司主张案涉设备没有调试成功。

    法院认为,通过蓝天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大地公司多次向蓝天公司索要设备密码,并且在蓝天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时,大地公司并没有提出未调试成功以及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可以认定设备已经调试并且验收合格。

    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蓝天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蓝天公司交付了2台设备并经过了调试,大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但是剩余一部分尾款大地公司一直没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寄语:

     质量检验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超出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或者在合理的期间内未发出通知,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将直接影响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间?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应当按照通常程序从速检验其受领的标的物。当般根据买受人的心理以及生活常理,该类表面瑕疵的合理检验期间相对较短,往往为收货当时或收货后的短期内。

    第二,对于设备、原料类的买卖标的物,必须以使用为前提才能知道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相对的质量检验合理期间要较表面瑕疵长许多。设备、原料类的标的物可以参考各行业协会质保期限的限制,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使用情况、生产情况、易损件的消耗情况等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间,一般要几个月,甚至1年以上。但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法律也规定一般货物的质量异议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而且经过两年,一般货物的质量问题应当也会有所表现。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