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张先生驾驶小轿车在市区内行驶,由于一时疏忽,张先生未能及时注意到前方骑电动车的李女士,二人相撞,导致李女士受到伤害。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自觉心虚,且不想过多纠缠,便与李女士进行了简单的协商,并当场支付了李女士300元作为赔偿,双方达成了私下解决的协议,张先生就认为此事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之后,李女士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左脚踝骨骨折,医疗费花了2000多元,李女士便再次联系张先生要求支付更多的赔偿金,可张先生认为她是想讹上自己,且双方已经私了,便不愿支付。
李女士因此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给予您以下分析: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当事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方已经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受害方反悔,要求重新核定赔偿金额,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因为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反悔。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由法院重新按照规定进行判决。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确认了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双方当时达成的私下解决协议的有效性。然而,法院也考虑到了李女士的情况,300元的赔偿和实际2000元的花费相差甚远,当事人有权在发现新的重要证据或者情况变化的情况下,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定李女士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赔偿金额。
笔者寄语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面对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就一定要谨慎选择“私了”,特别是在受害人伤势可能出现变化的情况下,仅凭一次性的赔偿可能难以彻底解决问题。
因此,当事人在私下解决事故时,应尽量通过正式的途径,如在交通大队的主持下签订协议,或者通过保险公司或法律程序,以确保赔偿的公正和合理。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