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可以解除关系?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3-03 浏览量: 104
  • 案情回放

    吕达与心语于1997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日生育婚生子小山,后吕达与心语于2005年登记离婚。心语离婚后于2006年与王新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王新将小山视如己出,抚养、教育小山至成年。2020年,心语去世。

    心语去世后,王新与小山的矛盾越来越大,关系越来越僵化,后在一次聚会中,二人的矛盾升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王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王新与小山的继父子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新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新与小山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只针对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解除做了法律规定,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不能以民法典未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解除而当然的认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诉讼解除,可以参照适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解除的规定。

    本案中,王新与小山关系尚未达到恶化以致解除继父子关系的程度,且解除该关系也不利于王新老年生活的保障。故王新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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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