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前签订的“经济各自独立,互不尽扶养义务”协议有效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3-01 浏览量: 112
  • 【案例背景】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观念的更新,老年人的再婚现象日益普遍。

    张某(男,70岁)和李某(女,65岁)均为丧偶老人,双方经介绍认识,均有退休金等固定收入。为了各自子女的利益,以及保持经济上的独立,两人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包括“经济独立,互不尽养义务”,并约定各自资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变化。

    然而,在婚后不久,张某中风卧床不起,需要长期护理,李某不但不照顾,反而起诉离婚,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并给予经济帮助

     

    案件结果】

    李某对张某有扶养义务,支付其无力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且李某有能力支付则必须支付。如若二人离婚,李某也应当依法给张某适当的帮助和补偿。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婚前协议应遵循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如内容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在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是,婚姻关系中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双方有约定,也不能完全排除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

    总的来说,在婚姻法律关系中,个人协议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规定当协议内容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虽然约定了“互不尽养义务”,但这一约定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不符,该部分协议内容无效但协议并非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协议中关于夫妻间“经济独立”部分的约定是有效的

     

    【笔者寄语】

    本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婚前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老年人再婚时对于财产及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然而,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仅仅是财产的分配,更涉及到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与责任。

    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并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协议内容。

    在实践中,建议老年人在签订婚前协议时,最好能够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实用性,避免因协议内容不当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子女们也应该关心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尊重他们的选择,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