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先生买房后决定定制一套家具,便与某家居公司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约定了家具的规格、材质、样式、交货时间以及价格。
在签合同之前,家居公司还特别强调,定制家具一旦生产,不接受无理由退货。张先生对该套家具的设计款式尤其喜欢,便直接支付了50%的定金,后续验收后再结清余款。
家具制作完成并送达张先生家中后,他却发现家具的颜色与样品间展出的色差较大,存在尺寸不对,材料不符等质量问题。张先生拒绝接受家具,并要求家居公司退回定金并回收家具,可家居公司以合同中的约定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退货要求,但是答应可以进行相应的修缮。
张先生不得不诉诸法院。
案件结果
本案中,张先生购买定制家具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不能直接退货,但可以要求家居公司进行修整,并提出违约金赔偿。
泽达分析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在本案中就是家具公司,而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在本案中是张先生。
承揽人应按约定的规格、质量完成承揽项目。若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返工、修理、重作、减少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本案中,家具公司作为承揽人,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材质和样式完成家具的制作,并存在使颜色与材质与委托人张先生所确认的样品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形,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家具公司进行修缮或者视情况直接重做。
当然,如果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弥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再通过上述方式得到救济,则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笔者寄语
定制家具因其特殊性,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对于材质、样式、色彩等都应该有明确约定,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购定制家具时,应充分了解所选材质的性质与特征,要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度高的品牌和商家,以免订购到劣质商品,并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定制家具时,应当尽量与商家和设计师多沟通,清晰表达需求,在合同中就家具材质、颜色、尺寸、规格、交付方式、质保期限、售后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清晰的约定。
对于家具公司来说,也应严格按合同标的物质量进行生产,履约过程中尽职尽责,如实告知材质或者样品与实际产品存在的可能差异。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是企业生存的基石,法律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希望所有经济活动参与者都能以诚信为本,以法律为准绳,共同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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