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原告:A某
法定代理人:B某(A某之父)
被告:C某
案件回放:
原告系B某和被告之子。2014年X月XX日,B某和被告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原告由B某抚养,因考虑离婚时被告之经济情况,B某未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自2019年1月起,经法院调解每月付给原告800元抚养费,现(2022年)原告已就读XX区第三中学,现阶段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被告在不断成长,消费随之也在不断的增加,被告理应增加给付抚养费。
原告认为,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之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被告理应随着现社会生活消费水平的增长而增加给付原告抚养费,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C某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A某抚养费X000元,至A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一次,于每月的28日前给付)
泽达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2019年民事调解书确定抚养费数额至今已时隔3年有余,且A某已进入初中阶段学习,相关费用有所上涨,结合A某的年龄、正常生活和学习必要开销、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居住地的生活水平,C某应当给付A某抚养费标准为每月X000元,抚养费增加的起始点为2023年1月1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