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向位于外地的烟花炮竹生产企业订购一批烟花炮竹,存放于其租赁的民房内,准备趁春节烟花炮竹销售旺季大赚一笔。
民警在日常检查中查获张某屯购的烟花炮竹,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烟花炮竹价值9.26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分析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张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许可,仍以销售为目的大量购入烟花爆竹,侵犯了国家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紊乱,即使屯购的烟花爆竹尚未销售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外,张某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存放在不具备存储条件的民房,亦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