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其中一批不符合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2-17 浏览量: 283
  • 案例回顾

    某钢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从钢材公司购买钢材200吨,3个月内分5批供货,收货后10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钢材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分批供货,前两批钢材到货后,建筑公司经验收合格便全部收下,并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了货款。但在第三批钢材到货后,建筑公司经验收发现钢材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此直接拒收,并向钢材公司提出要解除合同,告知其不必再供货。

    钢材公司认为自己提供的第三批钢材虽然品质不符合约定,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且也保证后续供应的钢材一定能够满足约定的质量要求,想要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建筑公司拒绝,因此双方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批钢材不合约定,不至于使后两批钢材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各批钢材是相对独立的,并非相互依存,因此,依据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只可就第三批交付的钢材解除合同,不可以解除全部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其中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因此,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能否全部解除要分情况讨论。在本案中,各批钢材系相互独立而非相互依存,第三批不符合约定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所以建材公司仅能就第三批交付的钢材解除合同,不可以解除全部合同。

     

    笔者寄语

    诚信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在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需要相互信任,相信对方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缺乏诚信,出现欺诈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破坏了交易的平衡和公平性,那违约方之后将会无法在商业立足,也要付出巨额赔偿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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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