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前已和继父离婚,继子对继父还有赡养义务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2-16 浏览量: 128
  • 案例回顾

    李某离婚后与丈夫张某再婚,小赵是李某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当时离婚后,不满10周岁的小赵抚养权判给了李某,李某在婚后,小赵也随之加入了新的家庭,与张某共同生活并形成继父子关系。

    但没想到结婚之后张某游手好闲,赚的钱并不多,主要是靠李某赚钱养家,且繁重的家务也都由李某一人承担,最终李某因为压力过大疾病缠身,不幸去世,去世前也和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母亲去世小赵继父张某经常产生矛盾,不断吵架,并拒绝赡养张某

    张某认为,妻子刚离世,继子就拒绝赡养自己,完全没有念及多年来父子之情如今一人年纪渐老已经无法完全独立生活,要求小赵每月支付赡养费;但小赵认为自己与继父张某的关系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现如今母亲去世,且二人已离婚,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则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那么继子女便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可以要求小赵承担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

    继父母子女关系作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三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再婚共同生活时,小赵当时未满14周岁,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继与继子女关系,且生活中继父张某也履行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义务,所以小赵应对继父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笔者寄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和关爱老人是晚辈应尽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一样。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姻亲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姻亲关系解除的,抚养关系并不自然解除。赡养是法定权利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这既体现了法治的公平公正,也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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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