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临近到期,我有义务配合房东带新租户实地看房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2-15 浏览量: 112
  • 基本案情 

    王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了李某使用,双方签了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押一付三,相当于一下付了四个月的房租,以及有关水电燃气费。双方还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自然折损的费用由房东王某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年期租赁合同很快届满,李某也明确告诉了房东自己不打算续租,房东王某为将房子无缝衔接租出去,便未经李某允许而频繁用备用钥匙开门带新租户来看房。李某知道后多次反对,房东王某都置之不理,这样的情况一直拖到了租期结束。

    王某为了找李某麻烦,在退房时声称房屋出现种种问题,电器各种损坏要求有关费用统统由租客李某承担不仅如此,甚至还提出由于某不配合看房,导致其无法与新租客尽早签约,产生了房屋空置损失,要求某赔偿。双方产生争议最终起诉到了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不存在问题,房东王某应当负担房屋及电器修缮产生的费用,返还李某全部押金,对于所谓的房屋空置损失费用,李某也无需承担。

      案例解析 

      针对租赁物损耗应由谁负责修缮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自然折损的费用由房东王某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房东王某也不能证明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墙面、家具污损系租客李某人为故意损坏,考虑到房屋多年用于出租,产生不同程度的耗损也是正常的所以有关费用应当由房东王某承担

    同时,对于出租方能否以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却不予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带人进入实地看房为由,向承租方主张房屋空置损失以及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争议焦点

    出租方负有向承租方交付合格租赁物,保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可正常、安宁居住、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此亦系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最根本义务。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对价就享有对系争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出租方以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亦无法强行要求承租方允许其进入或者带他人进入系争房屋。

    所以,如无合同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也没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义务。

    笔者寄语 

    租房被坑的案件已经司空见惯,租客在这一纠纷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也提醒各位在租房时一定要选择靠谱的房东或者中介。在法律层面例如要仔细研究租赁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了解自己作为租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付款时间、押金退还、维修责任等方面。如果与房东发生纠纷,首要的是尝试友好协商,如果协商无果,便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来解决争议。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