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却诋毁原公司 ,企业名誉权如何保障?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2-15 浏览量: 93
  • 案情回顾

    李某原系某家具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经营一家专卖店,负责出售家具和相关装修服务,后李某被该公司辞退,双方因为经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多次产生争议,还诉诸法院。李某气不过,便在自己的多个社交平台中发布该家具公司常年出售假货,是空壳公司,售后不负责,产品质量差,根本就是骗子等贬损性、侮辱性的信息。

    该家具公司发现负面信息后,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名誉权,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说内容为自己亲眼所见,基本属实,并非空穴来风,但确实又拿不出证据以佐证。

    双方争议不断,家具公司便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其社交平台对家具公司连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虽然李某称自己所述为实却无任何证据,且该不当言论信息为一定范围内公众所知悉,导致部分公众(包含部分客户在内)对该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认识,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李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由李某在其有关社交平台中向该家具公司道歉。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因此可知,名誉权并非是自然人专属,企业也享有名誉权,通常的维权结果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笔者寄语

    企业声誉是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市场地位和长期发展,一副好口碑就是最大的流量,良好商誉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对于企业家而言,名誉权不仅关乎其个人名誉和人格尊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然而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个人和自媒体在媒体上的影响力增强,他们轻易就可以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这些诋毁有甚者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企业应当注意对自身名誉权的维护,除了提防个人主体,还要提防有竞争性的其他同类型公司,因为有的具有竞争性的企业为了打压对方,也会刻意买通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在此类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起诉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考虑到法院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所以也提醒被侵权企业,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且也要注意,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个人和自媒体在表达观点和批评时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也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而企业也应当具有更高的容忍度,所以企业不能对任何的正当批评都上纲上线进行维权,也要具有一定的包容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