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乔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两人对离婚及女儿抚养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各的想法。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法律分析
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本案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进行处理。
笔者寄语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双方各一半,这是个认识误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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