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7月,原、被告各自名下的10万元贷款到期。被告堂弟赵某3与原告协商,赵某3将其堂姐名下的贷款5万元借给原告,让原告先偿还其名下的贷款,偿还之后原告再贷出10万元给被告偿还被告名下的贷款。原告将其名下的贷款10万元偿还之后,于当日又贷出10万元,分两次转至被告名下,归还了被告名下的10万元贷款,后被告再不向原告偿还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由被告赵某2向原告赵某甲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以其账户分两次向被告名下账户转账10万元,被告当庭确认其账户收到原告转款10万元,其中5万元系原告归还其之前拿走自己的5万元,另5万元系案外人赵某3向原告的借款,与其没有关系,该答辩意见不应予采纳,其账户接收原告的转款没有理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在原告向其要求返还时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但其不予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案涉款的理由成立;对于利息的请求,因被告知道其取得的转款没有法律依据,但仍然继续不予返还,所以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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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