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据之王,如何就口供进行质证?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2-07 浏览量: 111
  • 大家都知道口供在中国证据体系当中处于相当重要的中心地位,我们一直都说口供是证据之王,为什么中国的刑事指控体系那么需要口供呢?

    第一,自古以来,口供画押就至关重要。

    第二,我国法律对证明标准要求很高,很多罪名,比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还有挪用资金罪,这些罪的区分就是依靠嫌疑人的口供和主观心态。所以需要审讯时候,要求嫌疑人进行承认或者不小心说错话才可以。

    第三,武汉公安局率先发明的叫命案必破制度,被公安部推广到全国。初衷和出发点都是非常好的,但是后来就走偏了,省厅要求市局一个月,市局要求分局半个月,分局要求刑警队一周,刑警队长要求队员3天。层层军令状,层层加码,怎么样才能够多快好省地提高办案的效率?必须先拿下口供!

    受各种因素影响,讯问笔录会存在以下缺陷:

    1.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口供,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没有为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提供翻译,口供会被排除。

    3.讯问笔录中嫌疑人未签名、捺指印或被代签、代捺。此种情况比较鲜见,属于难以发现和证实的细节问题,但一经发现即是致命的。

    4.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1)应当但未全程录音录像,供述可能会被排除。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可以”录音录像,但很多地区已要求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实务中,侦查机关常以设备损坏、停电等理由进行解释,但法庭采纳率低。

    2)录音录像声音质量差或没有声音,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3)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偏差。

    4)录音录像中存在威胁、诱供,影响笔录的合法性认定。

    5)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供述可能会被排除。

    6)讯问笔录中未告知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5.讯问人未签名、代签名、人员有误、未能两人全程在场等,需要侦查人员作出合理解释。

    6.提讯证与讯问笔录不一致。

    7.除情况紧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可能会被排除。

    8.讯问笔录的粘贴复制现象。笔录内容高度重复,未考虑讯问对象的年龄、文化、职业、经历等现实差异,必然使其真实性存疑。

    9.姓名不匹配问题。笔录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侦查机关查询人员信息的姓名不一致。

    10.首次讯问问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1.笔录中的指供、引供、诱供现象。

    12.刑讯逼供后的重复性供述可一并排除。

    13.讯问时间填写有误或存在矛盾。侦查人员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4.未遵循先讯问后辨认规则。先辨认后讯问,有诱供、指供的嫌疑,会使笔录的真实性存疑。

    15.嫌疑人供述存在反复或翻供,讯问笔录中未记录相关经过或原因。

    16.未问明记清嫌疑人与证人的关系,尤其是利害关系。若讯问笔录和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无二者之间的关系描述,则证人证实的案件情节真实性会存疑。

    17.时间久远的细节描述,未作说明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