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三子女争当老人监护人,法院如何判?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2-06 浏览量: 104
  • 案情回顾 

    老人胡某与丈夫共育甲、乙、丙三子女,丈夫去世后胡某便一直和李甲住在一起,储蓄卡和房产证均由李甲保管。后来老人患有脑选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住院,住院期间也是由三子女轮流看护

    之后,胡某病情虽然稳定下来,但不宜再频繁变更居住环境,且老人现在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有人照顾无论是否因为遗产还是感情,眼下三子女都想要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最终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指定甲担任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乙、丙公示上一月度对胡某的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最终指定由李甲担任胡某监护人。

    笔者寄语

    所谓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本案中最终采取了“指定监护”的解决方式。实际上除指定监护外,监护还包括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多种形式。

    但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监护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最大原则,即安排的监护人一定要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则,即可能情况下,被谁监护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对于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老年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保护老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除了上述提到的内容,为了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我国《民法典》还增加了意定监护的方式,即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有能力做出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确定了意定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这位监护人将承担起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并保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权益,也为孤寡老人解决后顾之忧多了一重保障。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