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男)与李某(女)一见钟情,不到三天便登记结为夫妻,但是婚后生活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二人由于相互缺乏了解而争吵不休。李某提出离婚,张某见李某心意已决就同意了,便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张某偶然间得知李某离婚后不到6个月就生了孩子,算算时间应该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于是满心欢喜找到李某,希望确认这是自己与李某的孩子。李某面对张某的询问矢口否认,称孩子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张某恍然大悟,原来李某在离婚前就出轨了,还为别人生了孩子。张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面对证据,李某并未否认。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张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分析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加害配偶给予受害配偶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制裁了违法行为,弥补了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同时,通过增加违法成本吓阻那些企图违法的人,具有警醒和预防作用。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怀孕,没有履行夫妻忠诚义务,对张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