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张某1。赵某于2021年因病去世,赵某去世后张某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张某1担任其监护人。现在张某1想继承赵某的遗产,于是以张某1 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赵某的遗产。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赵某去世之后没有留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张某和张某1 为赵某的继承人,均具有继承权。双方如果对继承方式及份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从程序上看,虽然原被告是独立的主体,但由于原告也是被告的监护人,尽管张某1 为张某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但实际也是张某1 “自己和自己打官司”。
但是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某家庭内部仅有父女二人,再无其他继承人,在此种情况如果法院单纯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很难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被告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被告近亲属只有原告一人,在此中情形下由女儿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并无不妥。但是法院在处理案件中也需要注重保护被告的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