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某
被告:B某
案件回放:
被告多次联系原告称其投资后获益颇丰,并多次鼓动原告与其一起参与投资理财,被告承诺给付原告一定的分红作为回报并且保本。随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支付投资款XXXXX元。但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后实际使用情况从未向原告如实告知,也从未向原告分红。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返还投资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XX元;
律师点评: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活动的合同,其特征为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交易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理财交易,但不能擅自处分。
本案中,根据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原告将款项转给被告,并同意由被告购买该产品,由被告实际管理款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对被告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但双方委托关系中关于“保本”的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故该保底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故康秀芬与张金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用于投资掌中油宝,该平台已经关闭,原告不予认可,被告虽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主张,但在无其他证据辅证的前提下本院无法采信其主张,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流向,亦无法认定案涉款项的去处。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已被认定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XXXXX元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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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