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先生与王女士本是夫妻,后二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婚生子小李由王女士抚养,可李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遂提起上诉,还在上诉期内将儿子小李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李先生仍拒不履行。
最后经多方共同努力,李先生才将孩子交给了王女士,儿子小李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后续甚至开始接受心理治疗。可之后,李先生又到王女士处要求带走儿子,王女士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先生不顾王女士的哭喊劝阻,强行抢走儿子,并导致王女士与儿子都轻微受伤。
小李因此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为保护小李人身安全不受威胁,王女士代小李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同意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再接近小李及其近亲属。
法律分析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离婚后,孩子小李的抚养权已被判给母亲王某直接抚养,但李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孩子,甚至还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其母亲王某,对小李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由于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王女士代为申请完全合法。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小李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在申请人小李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笔者寄语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严重的还可能上升为故意伤害,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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