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郝某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双方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刘某某(患有自闭症),刘某与郝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
2018年郝某称双方婚后在生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由刘某照顾婚生子刘某某,自己每个月支付刘某某抚养费。
诉讼至法院后刘某认为自己也不符合抚养刘某某的条件,要求郝某抚养刘某某,自己支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中,不仅仅解决的是婚姻关系的认定,同时涉及到对子女,财产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子女抚养上,应当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即使在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依然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本次诉讼中刘某与郝某对于刘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均在推卸,因此在综合考虑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后判决刘某和郝某不准离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笔者寄语:
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抚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之诉,离婚案件不仅仅关乎夫妻婚姻关系,也涉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离婚制度虽然强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存在一定的个人价值倾向。但是,基于婚姻关系社会化色彩的特征,婚姻当事人必须要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一方依然对子女具有照顾,教育的义务。
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即使是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均同意,但是也应当考虑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是判决双方离婚,也应当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否则法院可以不准双方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