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生育便想收养孤儿,却被福利院拒绝?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4-01-16 浏览量: 78
  • 案例回顾:

    朱女士是一名中学语文老师,年轻时有过一段婚姻也生了一个孩子,但因感情不合最终离婚,孩子也分给了丈夫,现在自己一个人生活。

    不幸的事情接踵而至,近期体检的时候朱女士又发现自己疑似患有乳腺癌,手术后就可能不再适合生育,由于不想年老还孤身一人也无人照料,便考虑向福利院收养一名小孩。经福利院了解,朱女士现今45岁,身体健康无疾病,收入稳定,无不良嗜好,更无犯罪记录。

    福利院里有一个男孩名叫小昊,今年8岁,其父母因遭遇交通事故在车祸中双双去世,小昊也没有其他亲人,因此成了孤儿。朱女士见小昊懂事乖巧,一见如故,便提出想要收养他,福利院与小昊沟通后,其也表示很愿意接受朱女士的收养。

    但疑问来了,朱女士能否合法收养小昊呢?

     

    案件结果:

    朱女士不能够收养小昊。

     

    法律分析:

    不能收养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而在本案中,朱女士与小小昊为异性关系,且朱女士45周岁,小昊8周岁,其相差岁数仅为37周岁,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

    不过,我国《民法典》第1099条类似情形提出了例外情况,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可惜本案中并不符合这种情形。

     

    笔者寄语:

    《民法典》出台后《收养法》因此失效,相比之下民法典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一起来看看吧:

    总的来看,我国《民法典1098条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修改一:放宽收养人条件和被收养人人数

    《收养法》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放宽收养人的条件,即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收养。同时,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家庭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修改二:扩大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让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

    修改三: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同意

    《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该修改,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十周岁下调两岁,更好的考虑与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修改四:扩大了“40岁年龄差”的限定范围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新增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40岁年龄差的规定,更加全面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了法律漏洞与空白。

    修改五:对收养人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该条款能够确保被收养人真正能够得到适当的抚养,受到良好的教育。

    最后就是提醒一下,收养的话一定要记得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否则容易引起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