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23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一名男婴被发现被遗弃在该小区附近。目击者李先生称,孩子大约一岁左右,被放在车后面,身下垫着一件衣服,旁边还有两个袋子装满了奶粉、衣物和出生证明等物品。
目击者描述称,这名男婴白白胖胖的,刚刚会走路,看起来健康可爱。当时孩子没有哭闹,奶瓶微热,似乎是刚刚被遗弃不久,附近居民得知后立即报警,并用自己的衣物给孩子盖上外套,以保暖。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并联系上了孩子的姥姥,希望将孩子交给她照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姥姥拒绝了接收孩子的请求。现场的警方表示,他们正在与孩子的家长进行沟通,以确定孩子的后续安置方案。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孩子的姥姥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拒绝接受孩子也没有任何问题,更何况这本身就是父母的失职,而老年人本身就已身体和精神机能大幅下降,不可能有精力照顾孩子,父母的这种行为无疑是赤裸裸的“啃老”。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更何况本案中的孩子还是婴儿。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也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在本案中父母遗弃婴儿的行为明显符合遗弃罪的情形,但是否真正构成遗弃罪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而在本案中,由于孩子被好心人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实践中来看父母应该会被公安机关教育,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还需要注意,遗弃行为甚至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将婴儿遗弃在鲜少有人经过的荒山荒地,明知遗弃婴儿会导致该婴儿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客观上遗弃行为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故行为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要知道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
弃养行为永远是应该被谴责的,无论再穷、再不容易也一定可以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而不是生下来却又选择无情抛弃。孩子是无辜的,这样的父母也会得到应有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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