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拒绝支付货款,公司起诉时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2-31 浏览量: 88
  •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B某

    案件回放:

    原告系一家食品公司,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其日常经营所需的食材。原告完成自己的供货义务后,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合计XXXXX元,被告在微信及电话中均承认上述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及利息,被告均拒绝支付,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一、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X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XX月XX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公司与被告的庭审陈述及证据,应认定原告公司与被告之间自2019年10月X日至2020年X月XX日期间形成的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现A公司主张B某向其支付剩余货款XXXXX元,有双方的供货单予以佐证,故应认可货款金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