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先生有北京户口,系程序员,收入颇丰,而王女士系外地户口,职业为教师,经济条件远不及张先生。二人婚后育有九岁的女儿,但最终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对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未达成一致。张先生主张孩子如果跟随自己生活未来能够在北京直接入学,享受北京的教育优势,孩子在经济上也会更宽裕。
法院判决
法官与九岁的女儿进行了单独沟通,女儿表示其日常生活起居均由母亲照料,而父亲沉迷网络游戏,对自己疏于关心,所以女儿想要同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在经济上某更有优势,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给予,还有长期的陪伴以及教育。综合考虑女儿现在一直同母亲共同生活,加之王女士作为教师,在教育子女方面具有一定职业优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保障妇女权益双重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归王女士,同时规定了张先生的探视时间,保障其探视权。
夫妻在离婚时,重点争议无非两个,就是财产划分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在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参考哪些法定和非法的的因素呢?
一、抚养权归属需考虑子女的年龄
我国《民法典》规定,关于抚养权的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有不同的考虑,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无法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等,法院可能会考虑将孩子判给父亲。
2、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根据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品德、受教育状况、与孩子的感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经济状况,主要考虑是否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住房、较好的教育环境以及良好的物质基础。但需要注意,法院考虑经济因素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子女权益保护,所以经济因素也并非决定性因素。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在父母都要求抚养权且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要考虑孩子的个人意愿。
二、其余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的,可以优先考虑父母一方获得抚养权的条件。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子女的最佳利益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当然,在具体情况下,法院为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其判决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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