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甲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了一家“手机数码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牛先生在涉案店铺购买了1台iPhone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牛先生支付了全部价款,于2020年10月27日签收。甲公司出具了发票。
牛先生的涉案订单“交易成功”页面截图中“使用说明”处载有“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
2020年10月27日,牛先生与涉案店铺客服沟通,以屏幕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客服回复“亲亲,未拆封,未激活,且退回仓库后核验无误(即机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哦,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了,亲亲知悉哦”,牛先生回复“拆了,激活了,不激活怎么知道屏幕有问题?”。
牛先生提交“协商记录”截图,显示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17日,牛先生以“配件、部件、屏幕有问题”为由提交退货退款申请,问题描述:手机屏幕明显瑕疵,发黄发绿!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手机已拆封激活!并要求拼多多平台提供商家工商注册信息进行诉讼维权。涉案店铺以“商品没有问题,消费者未举证”为由拒绝该申请。拼多多平台亦回复“亲,很抱歉,关于您订单的售后问题,经审核、平台无法支持您的售后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与拼多多官方客服联系,祝您购物愉快”。
牛先生与涉案店铺和拼多多平台沟通无果,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牛先生手机价款,原告牛先生同时将涉案手机退还被告甲公司。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公司能否以涉案手机被激活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手机产品一经激活后对其价值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故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免予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还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本案中,甲公司在交易成功页面中的使用说明中进行了显著的告知,但没有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单次确认程序。故甲公司抗辩涉案手机已被激活免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意见,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而原告牛先生要求甲公司退款退货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笔者寄语:
国家对网络交易双方及交易平台提供商都设置有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制定了交易规则,能够较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但网络购物交易中,各方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致是常有的事,因而经常发生纠纷。解决法律纠纷是一项专业的事儿。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泽达律所帮您排忧解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