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和赵某系夫妻,二人感情不合协议离婚。此后李某外出和吕某做生意欠了其很多钱未还,吕某多次催债未果将李某诉至法院,并最终胜诉。可李某没有能力偿还,吕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某与配偶赵某共同共有的房产。
赵某却声称该房产为自己个人所有,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主张在房产查封前双方已协议离婚,且约定该房产归赵某一人所有,只是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过户。几方因此产生争议,赵某能否以此为理由阻却法院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赵某有权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仅仅是夫妻双方内部达成的意见,只对内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够约束外部债权人。并且房屋属于不动产,只有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所有权才会发生变动,所以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房屋仍为李某和赵某共同所有,而二人的离婚协议也不能对债权人吕某发生效力。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所以,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只是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并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在本案中,因为李某被强制执行,该房产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属于李某所有,法院当然可以查封该房屋,只需要注意保留赵某的份额即可。
不过,有法院判决认为,如果是离婚登记在前,执行案件涉及的债权纠纷发生在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则可以通过相应程序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就是这种情形,依据该种说法,赵某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排除强制执行。并且本案能够看出该笔债务是属于李某个人债务,如果该债务能够被证明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作为配偶的赵某就必须需和李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在实务中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时,想要切实举证非常困难,因此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重点关注。
笔者寄语:
上述案例也能够引发另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企图“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即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或赠与给子女所有,而对外欠债的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该债务可以是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是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很对问题,例如对被执行人原配偶的财产能否执行?如何处置?怎样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满足债权人的需要怎样保护被执行人原配偶的合法权益?
此类问题错综复杂,难以处理,如果您遭遇此类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