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2年,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子,二人都是普通工人,每月工资各约4000元左右,扣除日常开支后基本所剩无几,也没有固定存款,因此没有能力购买房屋。
刘女士的母亲不忍心女儿在外租房住,便拿出20万积蓄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女儿名下,也明确说明了是赠与女儿,剩下的贷款就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天有不测风云,两年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离婚时就该房产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李先生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刘女士却认为房子首付款是自己母亲付的,房屋购买后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刘女士个人债务。但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刘女士需要对李先生进行一定的补偿。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处理,相对之前的《婚姻法》而言有了重要的变化,具体来说:
一、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房屋系母亲明确约定赠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摒弃了上述说法,更加重视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保护。按照新的规定来看,如房产归属问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不再直接推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是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寄语:
谈婚论嫁时,必然离不开房车以及彩礼,而新人结婚必不可少的就是婚房。但现今大城市的房价光是首付就已让人望而却步,因此不少父母怕自己的女儿嫁过去吃苦,愿意出首付购买房屋赠与女儿,婚后再由小两口共同还贷,但稍有不慎就极容易在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分割产生纠纷。
也提醒各位家长,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父母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对有关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明确归属,同时还应该保存好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及购房发票,如果没有这些凭证,即使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很难说清楚这房子是女方父母出的钱。
如果您碰到类似的纠纷,也可以选择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委托代理,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