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李爷爷的老伴早早去世,儿子和儿媳婚后就长期在外务工赚钱,孙子从生下来就成了留守儿童一直由李爷爷照顾。
李爷爷的儿子是工地上的工人,因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导致突然不幸去世,由于走的突然也未能留下遗嘱。李爷爷这么大年纪还帮助儿媳一起处理儿子跟公司之间的赔偿事宜,但没想到,事情处理完后儿媳竟带着孙子一走了之去了大城市,且其总以路途遥远为由多次拒绝老人和孙子见面。
李爷爷不得已将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孙子行使“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并且其探望孙子,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子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对于李先生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需要说在前面的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的对象是“子女”。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隔代探望权”,爷孙之间所谓的“探望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尽管法律上未明确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隔代探望权”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一般法院在裁量时会偏向于支持老人的诉求。这也意味着司法体系并非不管不顾人民的诉求,而是更倾向于将特殊情况放在个案里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处理,交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但近些年,由于一方去世等特殊情况,导致老人要求对孙辈行使探望权的情形越来越多,是否应当专门设立“隔代探望权”再次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由于在离婚时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探望权,借此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满足老人对孙辈的探望需求,可是对于“失独老人”而言就失去了这一基础,因此对于这种特殊情况,笔者是支持“隔代探望权”这一权利的设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维系祖孙间正常的情感交流,可以减轻父母离婚或一方去世产生的负面因素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单亲或丧父的心理伤害,此处可以参考抚养权纠纷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隔代探望亦符合这一考量。
其次,失独老人晚年丧子,探望孙子可以使其获得精神慰藉,缓解丧子之痛,维护家庭稳定,也更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以及立法目的,体现司法的温度。
最后,法律上有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法定的条件下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那么,法律也应该赋予他们享有“隔代探望”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此类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以选择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