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儿童在托管园互相推搡致一方受伤,谁应担责?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1-04 浏览量: 88
  •  争议焦点

     在托管园玩耍时,一位小朋友不慎将另一位小朋友推倒摔伤,托管园有责任吗?

     案件回顾 


     原告王小某与被告张小某都是被告某托管园10岁学生。某托管园在二楼楼梯口张贴了行为要求,其中第二条为:“不打架、不骂人,不擅自到危险的地方玩耍”。

    某天下午,王小某与张小某在托管园内玩耍时,张小某不慎将王小某从楼梯上推下,造成王小某踝关节骨折损伤,双膝关节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张小某法定代理人已经向王小某垫付1700元。最终法院判决张小某赔偿王小某3100元。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托管园是受托人,在楼梯口张贴了行为要求,原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辨别能力,应该意识到在楼梯处打闹具有危险性,因此托管园不承担责任。

    王小某在楼梯口玩耍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张小某不慎将王小某从楼梯上推下,应承担70%的责任。张小某法定代理人已垫付的款项,应予扣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