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和“限高”哪个才是老赖,二者区别看这一篇就够啦!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0-30 浏览量: 77
  •     案例回顾:

        刘某和姜某系多年好友,刘某年轻气盛、敢闯敢干,就想拉着姜某一起创业,但姜某志不在此,因为早早有了家庭和孩子,只打算安稳守着普通的薪资,并不愿意冒风险,所幸被姜某拒绝后,也并未影响到二人情谊。

        可惜创业本身就是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为,刘某前期还能赚些钱,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濒临破产。无奈之下刘某寻找姜某借款60万用以周转,同时签下借款合同,两年后连本带息一并偿还。

        但不幸的是,公司并未因此有起色,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刘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一次次延长还款期限。姜某无奈起诉到法院,因有理有据,直接获得了胜诉,可在强制执行时却发现,刘某为逃避债务早已将财产恶意转移,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件结果:

        因刘某长期拖欠还款并恶意转移财产,最终法院依照职权,限制刘某高消费行为,并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分析: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总的来说,“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后者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后果也更严重。所以“失信”才是我们民间通常所说的“老赖”。

        

        笔者寄语:

        他人欠钱不还,如果证据充足,那么在律师的帮助下胜诉并不算难,最难的是在执行环节,如果您遇到此种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也想告诫那些失信被执行人,多行不义必自毙,希望能回头是岸,早日还钱,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