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案例回顾:
张女士和林女士是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装修前二人相处和睦。但林女士在装修时,为了让自家的入户空间得到更好地利用,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致使其入户门在打开过程中,几乎将张女士家的入户门完全挡住。
张女士多次上门与其协商无果,向物业部门投诉,物业也向林女士发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周之内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林女士置之不理、并未整改。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要求林女士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
通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分析:
住建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由此可见户门虽然是属于自家所有,但是开启的方向却不能随意更改。
案件中原、被告两家的入户门紧挨着,被告家门口区域是原告出入自家的必经之地,楼道也是楼内居民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通行造成了影响和妨碍,使得原告的人身安全存在被侵害的危险,超出了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北京泽达寄语:
本案是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设立相邻关系是为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
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各方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容忍。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如本案中所述,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受阻或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情况下,就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虽然入户大门归业主所有,更换或安装入户大门系个人权利,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邻人意见,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与邻为善,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如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可以选择咨询北京律师,通州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让您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