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拒见母亲,父亲可以申请中止母亲的探望权吗?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0-23 浏览量: 81
  • 案情回顾:

    张某与姚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后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法院判决儿子抚养权归张某,姚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儿子一次。

    但姚某每次探望儿子的时候总会问儿子对于父母离婚的看法,强迫其回答更爱哪一方,因此儿子表现的十分抗拒,甚至专门写了一份声明,称拒绝妈妈探望。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姚某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姚某对孩子的探望权。庭审中姚某辩称,儿子出现反感的情绪是父亲张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不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

     

    法院裁判

    法院综合考虑后,并未中止姚某的探望权。

     

    法律分析:

    探望权的中止需要有法定事由,这一事由我国《民法典》中并未具体列举,只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因此在本案中,可能相符的是上述规定的第四点,但姚某是否真和儿子的感情严重恶化而导致其拒绝探望,需要具体分析。

    依本案的情形,不能仅仅因为儿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首先,姚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其次,经法院查明儿子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姚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是绝对的不希望母亲探望。

    法院在调解之后,姚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表示今后不会强行探望,同时也会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综上,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并未中止姚某的探望权。

     

    笔者寄语: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打击很大,再加上外界给孩子造成的压力,使得他们长久生活在紧张、恐惧、惊慌、自卑等负面情绪当中。因此孩子的性格也会向极端发展,可能会变得孤僻、不合群,也可能变得脾气暴臊、容不得他人,以极端的手段来对待人和事。

    作为父母肯定希望孩子能够永远开心快乐,所以我们更应当积极与孩子进行沟通,多表达自己的想法,同时认真倾听他们的感受和担忧,最重要的是,父母双方一定避免在孩子面前争吵或展示敌对态度。

    如您碰到类似的纠纷难以解决,可以选择咨询专业律师解决,以更好维护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