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律所法律座谈会: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探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绿色原则的适用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0-19 浏览量: 115
  • 2023年10月17日,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在北京通州律师事务所召开了“第十次培训分享座谈会”,本次座谈会由北京市通州律师郑淑杰律师主讲。郑律师以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进而引申到民法中“绿色原则”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的赵先生于 2017年12月从宣传广告中了解廊坊某公司正在对外承包土地,该土地可建阳光房并种植部分蔬菜,随后赵先生便缴纳了50000元定金。可没过多久赵先生却被该公司告知此项目停止,但可继续参与公司其他项目且已交定金可抵承包费,土地用途与之前相同。于是公司负责人带领赵先生参观了样本间,样板间中卧室、客厅、卫生间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

     2017年12月4日,赵先生第一次和该公司签订《大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公司位于某地的占地面积共 6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设阳光温室,并支付了128000元承包费;2018年4月6日,赵先生第二次和该公司签订《转让土地协议》,又承包了该公司部分土地并支付了 50000元;2018年5月4日,赵先生第三次和该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支付了装修费35000元,约定由该公司对赵先生承包的上述大棚进行翻建包括客厅装修、卫生间等装饰工程。但之后该公司建设的房屋却因违规被反复拆除重建,最后只保留一个 20平米的房屋至今,赵先生这才了解到自己承包的这些土地因涉嫌违法根本无法继续建设。

    郑律师在跟赵先生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后,敏锐的察觉到该农业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进行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目的。具体而言该公司改变了农业土地的性质而进行建房用于商业经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实质上应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分析,郑律师梳理并向法院提供了案涉大棚的现状照片,证实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建设阳光房、木屋等设施,更未按约定为赵先生进行约定的装修;为进一步佐证自己的诉求,郑律师和法院检索关联案件,查明2019年5月当地土地监察所已将该公司的农业大棚列入 2018 年市、区两级“大棚房”治理整改任务,说明该大棚涉及非法使用和占用农用地问题,因此案涉《大棚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而《土地转让协议》与《大棚承包合同》目的一致,亦应无效。

    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无特殊情况下一般是适用于当时的《合同法》(现已失效),其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郑律师强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郑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合理诉求,为其挽回了钱款,这也意味着本案历时半年最终获得了全面胜诉。

    通过本案的分享,各律师也共同探讨了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有所体现,《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绿色原则的确立,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这种正向的环保激励,是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急需而以惩戒为主的环境管制难以实现的,也是绿色原则“补充公法”的充分体现。

    事实上,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碰到的最大难题系赵先生并未保存过多有效的证据,因此在维权过程中频频碰壁,所幸郑淑杰律师检索了大量信息,在法院的帮助下成功找到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固定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本次座谈会上,所有律师一致认为,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也提醒各位日常一定要注意做好关键证据留存。

    本次座谈会作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常驻活动,旨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交流,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案,未来也将继续举办。通过每一位主办律师的分享与所有律师的参与,共同钻研综合领域的法律业务,增强泽达律所整体的专业水平,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吴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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