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涉及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是否适用执行时效?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3-10-04 浏览量: 90
  •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某

    被告:B某

    案件回放:

    A某因涉及刑事犯罪,经法院裁判,作出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三项内容如下“被告人A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通过本院过付)。”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述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A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B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2月2日予以立案。立案后,B某认为上述判决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中止B某申请的所有申请事项。

     

    法院判决:

    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涉民事赔偿部分不予执行。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关于上述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二百三十九条现已被修改为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于2017年9月23日生效,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系A某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期间。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B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涉民事赔偿部分的申请执行期间为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在上述期间内,B某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期间,也未向法院提交本案存在中止、中断时效的有关证据。因此,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涉民事赔偿部分超过申请执行期间。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